Thursday, August 16, 2007

floral oil painting

郑志宏:公司提出的高额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既然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不承认与我有关系,而2005年9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才成立,那么计算培训费也只应从2005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可2005年9月27日我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之前已经获得机长和飞行教员资格,不存在地培训的问题。且公司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水份”太大,副驾驶是机组必备成员,可公司竟然把我作为副驾驶的正常工作时间算作培训或带飞时间,国家明令禁止在载客飞机上进行带飞,如果公司把正常飞行时间算作带飞时间属严重违法。
郑志宏是否应禁飞3年?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通过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了大量高度机密的执业技能。因此,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能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完全没有关系,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最有说服力的是,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如果飞行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五部委不可能下发该文件。且根据相关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定,但公司与我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我承担辞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依据。。

7 comments:

Art Express said...

,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我承担辞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依据。。

Art Express said...

,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我承担辞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依据。。

Art Express said...

,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我承担辞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依据。。

Art Express said...

大丈夫感合得着地方

Art Express said...

大丈夫感合得着地方

Art Express said...

大丈夫感合得着地方

Anonymous said...

floral oil painting"